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6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邱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叁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