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 洪榮貴 原告 周景璜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 律師
謝閔華 律師被告森吉軟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春
洪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洪榮春、洪榮富為被告森吉軟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178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森吉軟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洪榮源 死亡,被告公司之股東有洪榮春、洪榮富、 洪榮中洪榮華 (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於支付命令卷),經本院函詢各股東有無互推人選代理董事職務未獲回覆,原告亦未對應聲明承受訴訟者聲明續行訴訟,而原告聲請傳訊洪榮中、洪榮華為證人,是本件應以洪榮春、洪榮富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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