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亦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亦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