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玫瑰芬芳大廈法定代理人 劉原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谷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詳細利息日期。(狀載,並自本件支付命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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