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73號
聲請人 廖郭美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所載發行公司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應以掛失通知函所載之聲請掛失股票之發行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273號
聲請人 廖郭美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所載發行公司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應以掛失通知函所載之聲請掛失股票之發行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