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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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