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薛聖耀 債務人 金富康 生技研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爭明人債務人 張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895,000│107年1月21日│4.22%│自107年2月21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699,994元│107年1月21日│4.22%│自107年2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