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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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乙○○、丙○○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000元及66,000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