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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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尚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柒貳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03年7月3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對被告賈尚運實施盤查,經被告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8320公克)而扣押之;又於同日19時30分許,警方將被告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於被告隨身手提袋鑰匙包內,再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923公克),上揭2包扣案物經送鑑定後,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賈尚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淨重合計2.827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7243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1623號偵查卷第20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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