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簡暖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暖蓉於107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450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947元整、消費款31,45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35,68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6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7,143元整自108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