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何旭毅 相對人即失蹤人 何旭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旭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旭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路○○○○號)前因離家後,去向不明,經相對人之母 林碧霞 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案協尋,雖曾於101年8月3日尋獲,惟此後相對人仍不知去向,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明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固亦無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惟相對人前經相對人之母林碧霞於101年4月17日報案協尋後,相對人業於101年8月3日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尋獲並撤銷協尋,可見相對人於101年8月3日時尚仍生存,並無生死不明之情事;而相對人自97年5月26日起由南投縣園藝花卉職業工會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迄今未曾間斷,並於108年1月1日調高投保薪資,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而雖勞工保險非必須由本人繳納續保費用,惟相對人既有續保之事實,亦難認定相對人有何生死不明之情事。此外,相對人前因涉有毒品防制條例、森林法等罪,經南投地方檢察署分別於101年10月11日、101年6月14日通緝在案,此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雖因潛逃經法院通緝,然並無失蹤之情事,自難以相對人於101年8月3日後未與聲請人或家人聯繫,即認其已長期失蹤生死不明。從而,聲請人宣告相對人死亡,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