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債權人 蔡耀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桃園區及時雨行善協會、桃園蘆竹扶輪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債權人 蔡耀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市桃園區及時雨行善協會、桃園蘆竹扶輪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