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江鳳珠 被告 林順 和上列被告 林順和 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