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TRUONGTHINHAN(中文名: 張氏閑
TADUCNHAT(中文名: 謝德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 律師被告 林進男
許鋐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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