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53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聲請人並無涉嫌持刀至「巨蛋超商」強盜證人甲○○,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所涉之強盜罪嫌,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並有刀子1把扣案足憑,堪認犯罪嫌疑重大,斟酌本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應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既仍存在,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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