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OTUANANH(武俊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VOTUANANH(武俊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4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更正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談話紀錄表「
2份」更正為「3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本件係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日20時38分許許騎車與 黃國發 發生擦撞,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後,於同日21時48分許對被告施以酒測,被告於酒測之前,並無主動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之情形,是本件並無自首規定之適用。至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部分,與被告之前科紀錄不符,顯屬贅載,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明已聽聞我國禁止酒駕之法律,仍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其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本案前無酒駕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其係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於一般道路上,其自稱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因工作而於我國居留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認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44號被告VOTUANANH(中文名武俊英,越南籍)
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統一編號:C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武俊英於民國108年2月1日19時許起至同日19時50分許止,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越南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腳踏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0時38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二段與188縣道時,不慎與黃國發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黃國發未成傷),警方獲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1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俊英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國發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107年8月8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25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檢察官王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