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李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二、重新提出載有㈠原告、被告人別資料;㈡原因事實;㈢訴之聲明;㈣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