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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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債權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戊○○
弄26債務人和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延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玲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債務人應各別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釋明債務人湘林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