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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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月  4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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