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聖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12年度偵字第33659、47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聖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2只,均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
659、35512、44151、47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2只,經鑑定結果,均確屬未
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