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張揚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冷維燕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文准 對被繼承人冷維燕(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12年8月1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路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冷維燕係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管之退役官兵,已於民國112年8月1日死亡,在臺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在臺灣地區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依上開規定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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