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黃鼎家 即 黃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6,204元95年6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9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新臺幣6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