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補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