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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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1號
105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 陳靖二 被告 高聖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前遭被告甲○○所屬詐欺集團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9號,聲請人誤載為104年度易字第194號),經扣押聲請人因受詐欺而交付被告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64萬元,因該現金為聲請人所有,且無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而據以偵辦,故未查扣任何贓款,並無聲請人所稱現金364萬元經扣押在案情事,此分別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2日彰檢玉和104少連偵36字第32262號函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5年8月1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53349850號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訴字第279號全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所指上開物品,並未經警方或檢察官於偵查中扣押,又本院亦未扣押該等現金,本院自無從諭知發還,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