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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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儀瑾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61號、第3432號、第3457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第6號、104年度偵字第540號、第544號、第549號、第694號、第699號、第787號、第872號、第905號、第923號、第935號、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儀僅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4年度易字第133號受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5以外),經本院合議庭就該自白犯罪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併依原案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