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78號聲請人寶府祠法定代理人 謝水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菀吟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