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水麟
(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江水麟業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鄭舜元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