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62號上訴人 吳幸怡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有無因承認而中斷消滅時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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