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鍾金靜 被告 張崇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玉齡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儷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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