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

債權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明智

債務人 李持正

債務人 郭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零點二零二八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五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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