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鑫進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己○○人債務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鑫進發企業有限公司、己○○、戊○○、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