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蓁蓁 即 劉振南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