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蔡秀鴻
訴訟代理人  黃淑暖
被   告  陳厚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14時1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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