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告 巨祥鈺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宋榮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由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宋榮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到場之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宋榮光及訴外人 吳紫雲 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連帶保證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對於原告過去所負尚未清償之債務、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等,以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分別向原告借款6筆共計21,052,785元,並約定若其中任一期未按期繳付,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原告於102年9月10日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發文通知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同年9月6日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2款約定,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尚積欠20,078,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被告宋榮光為連帶保證人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宋榮光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除以支付命令異議狀記載被告對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外,則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授信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宋榮光就原告上揭主張均經合法通知而均未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為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物與其所述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宋榮光雖以異議狀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略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但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188,7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民國)│到期日(民國)│利息│違約金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10%│按左列利率之20%│├──┼──────┼──────┼───────┼───────┼────────┼────┼─────────┼────────┤│1│2,792,991元│2,792,991元│100年6月27日│105年6月21日│自100年6月27日起│5.386%│100年7月28日起至│101年1月2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01年1月27日止。│清償日止。│├──┼──────┼──────┼───────┼───────┼────────┼────┼─────────┼────────┤│2│6,934,794元│6,934,794元│101年10月2日│104年9月30日│自101年10月2日起│5.386%│101年11月3日起至│102年5月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02年5月2日止。│清償日止。│├──┼──────┼──────┼───────┼───────┼────────┼────┼─────────┼────────┤│3│394,000元│394,000元│101年3月27日│106年1月27日│自101年3月27日起│5.386%│101年4月28日起至│10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01年10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4│931,000元│931,000元│101年3月27日│103年1月27日│自101年3月27日起│5.386%│101年4月28日起至│10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01年10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5│7,500,000元│6,769,223元│102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自102年9月26日起│3.636%│102年10月27日起至│103年4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03年4月26日止。│清償日止。│├──┼──────┼──────┼───────┼───────┼────────┼────┼─────────┼────────┤│6│2,500,000元│2,256,409元│102年3月26日│103年3月26日│自102年9月26日起│3.636%│102年10月27日起至│103年4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03年4月26日止。│清償日止。│├──┼──────┴──────┴───────┴───────┴────────┴────┴─────────┴────────┤│合計│20,078,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