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異議人 呂鄭鳳 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水海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 李淑敏 、 毛何貞間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異議人業已補正釋明請求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看護費用等單據影本,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