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03號債權人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債務人 李仙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經查:債務人 施連慶 已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故聲請人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7,000元│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12%│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30%計算。││1││止││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