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號0000000支票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