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4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柏賢

黃德智

被告 陳寶伶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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