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84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告 王駿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駿圖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