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84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被告 王駿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駿圖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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