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9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上限);(二)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