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郁昇 被告 郭秉辰 上列被告郭秉辰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14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0號、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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