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附民被告 邱浤秝 (原名 邱宏祥 )
黃秀琴 鮑成定 上列被告邱浤秝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以其與被告黃秀琴、鮑成定共犯該等犯行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許嘉容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