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泰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3,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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