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愛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請求金額。(究係新台幣10元抑或100,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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