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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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坤河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坤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坤河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53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其中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假釋後尚需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無(已執畢9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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