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9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4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被害人熟識,並且在接到通知後,已於最快之時間內坦承犯行,而被害人亦明白表示原諒被告,又被告尚有家庭需照料,請求能減輕其刑云云。經查,本件被告至今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請求被害人諒解等情,業據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指訴在卷;又被告個人所謂之家庭因素,雖值同情,然不足以做為本件減刑之事由;至有關被告已坦承犯行部分,原審於量刑時已加以審酌,且本院認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尚稱允當,並無過重之情形;故被告之上訴,核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