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簡名揚
號被告 陳亞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