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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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紀美娥
紀林杏兒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紀美娥(收養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聲請人紀林杏兒(被收養人、女、民國00年
0月0日生)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約定由紀美娥收養紀林杏兒為養女,為此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子女,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違反者,收養無效。民法第1073條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收養人紀美娥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被收養人紀林杏兒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渠等年齡相距尚未達20歲以上,依照上開前段說明,渠等間之收養應為無效。是本件收養,即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爰依同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收養認可之聲請,不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