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守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守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守仁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參照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就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72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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