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尤志田 債務人 梁哲瑋 債務人 梁哲皓 債務人 梁富貴
一、債務人梁哲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②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梁哲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哲皓、梁富貴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